close

繼105/01/01開始【重大疾病險】定義全面統一後

自108/01/01開始,【癌症】的定義也將全面統一了

 

◎依據

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金管會107年09月1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7510號函)

 

◎現況:各家保險公司對於癌症定義跟理賠條件沒有一定的標準

先來看看幾張目前現售的癌症險條款

 

【條款一】

癌症險條款-01

這是一張分項給付型癌症險

初次罹癌保險金的理賠只有「原位癌」「原位癌以外之癌症」之分

原位癌:每單位理賠6000元(20%)

原位癌以外之癌症:每單位理賠30000元(100%)

 

【條款二】

癌症險條款-02

這是一張分項給付型癌症險

初次罹癌保險金的理賠則有「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癌症」之分

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每單位理賠15000元(15%)

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癌症:每單位理賠100000元(100%)

 

【條款三】

癌症險條款-03

這是一張一次給付型癌症險

初次罹癌保險金的理賠則是「低侵襲性癌症」「侵襲性癌症」之分

低侵襲性癌症:(15%)

侵襲性癌症:(100%)

 

【條款四】

癌症險條款-04

這是一張分項給付型癌症險

較少見列舉出多達九種癌症:(10%)

附表九種癌症以外之癌症:(100%)

 

【條款五】

癌症險條款-05

這是一張一次給付型癌症險

由條款可看出其實只有「特定器官原位癌」「特定器官原位癌以外之癌症」的分別

特定器官原位癌:(10%)

特定器官原位癌以外之癌症:(100%)

 

看完上面的五張癌症險條款,可把癌症定義大概分為「低侵襲性癌症」「特定癌症」「侵襲性癌症」「一般癌症」這幾種,而理賠比例如下:

「低侵襲性癌症」or「特定癌症」10%~20%(比較常看到10%~15%,20%是還蠻少見的)

「侵襲性癌症」or「一般癌症」100%(通常會約定扣除上述已經給付的部份)

 

在108/01/01開始的定義統一之後,上面的五張癌症險條款甚至是類似的條款將從此走入歷史

 

◎統一後之癌症定義

各種醫療險(包含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對於【癌症】的定義全面統一,未來將不再具有條款差異性

 

統一後的【癌症】定義

目前衛生福利部所實施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10(現在的癌症險條款大多數都還是停留在ICD-9。)

 

新版的癌症定義統一將癌症分為三大類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不難看出,其中的癌症(輕度)項目跟癌症(重度)項目與105年定義全面統一後的【重大疾病險】一樣,而新增的癌症(初期)項目其實就是定義統一後的【重大疾病險】除外不賠的項目。

 

目前業界已有使用新版癌症定義的商品出現,三大類的給付比例並不一樣,未來雖然定義統一,但給付比例還是得看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而定推測可能的給付比例如下:

癌症(初期)5%~10%

癌症(輕度)10%~20%

癌症(重度)100%

需注意新版條款可能會約定若曾經請領過癌症(初期)癌症(輕度)保險金給付,則後續在請領癌症(重度)保險金時,則會扣除先前已經請領過的金額。

 

◎配套措施

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處理原則

 

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處理原則

(一)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有效契約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含「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以及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約定辦理。

 

(二)保證續保之有效契約續保時,仍依原簽訂之保單條款(含「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以及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約定辦理,且該等商品僅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

 

(三)配合修正後之「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以及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

 

※白話文解釋:

(一)已經投保的有效契約,條款不變,不受影響。

(二)「保證續保」的有效契約續保,條款不變,不受影響,但不能賣給新的保戶。

(三)「不保證續保」的商品,續保時須採用新定義。

 

※推測保險公司對於「不保證續保」商品的可能作法:

(一)明年度直接全面不再續保。

(二)明年度於續保之前,寄信通知保戶癌症定義已變更,請保戶回寄該通知信確認是否同意用新的癌症定義,若同意則用新的癌症定義續保,若不同意則不再續保。

 

◎結論

癌症定義全面統一後,由於各家保險公司的相關商品將不再具有條款差異性,定義越是明確之下紛爭就能越少

新版的癌症險是否會比現行的癌症險還要更好,建議可先多瞭解新舊的差異後再決定如何投保。

在寫這篇文章之前,近期已經有三位名人因為癌症過世早點投保讓保障早點生效才是最重要的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癌症 癌症險 防癌險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小飛 的頭像
    小飛

    保險急診室

    小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