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很多人的保單都是像下面這樣規劃
主約:終身壽險or重大疾病險
附約:醫療險、意外險....等各式各樣的險種
這樣規劃會出現的一個問題是
當申請了全殘保險金(註)或是全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後
主約效力就會終止,當主約效力終止時在底下的附約當然會連帶跟著終止
若是想避免此類情況發生的話,則該保單必須要有「附約延續條款」(或是「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Q:什麼是「附約延續條款」?
A:當主契約在保險期間內因某些情形導致主契約失效時,在主契約底下所附加的附約可以依照此條款的約定繼續延續效力。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範例圖)
條款裡很明確寫著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二、主契約累積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總給付金額上限
所以當領取全殘保險金或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後,可以依照條款約定延續附約效力(※這裡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有些保險公司會要求在申領保險金之後的60天內或是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的60天內要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延續附約效力的申請)。
附約延續之期間(範例圖)
這是比較廣義的延續範圍
不論一年期附約或是長年期附約都得以延續效力(※這裡要注意的地方是:非保證續保的一年期附約需經保險公司同意才可續保)。
另外也有其他型態的附約延續條款,例如只延續長年期附約效力,或是只延續條款內指定之附約效力,每一家保險公司的型態不一樣,推出的時間也不同,務必檢視自己的保單確認是否有「附約延續條款」,若沒有該條款或是條款有缺陷的情況,就要考慮調整自己的保單了。
註:
以壽險來說,「全殘視同身故」,全殘的定義如下
1、雙目均失明者
2、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通常不論意外或疾病所造成全殘,都可以申請壽險理賠「全殘保險金」。
留言列表